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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政策措施制定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今日發布。 根據《意見》要求,從2016年7月起,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均應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和辦法,落實制度要求,并從2017年起在本行政區域內逐步推開,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未進行審查的不得出臺
《意見》的出臺,直指目前仍然存在的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以及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不符合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現象。
科學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 《意見》的核心內容。就審查對象而言,《意見》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意見》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此外,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向社會公開。
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依照什么樣的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意見》對此予以明確。
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上, 《意見》規定,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上,《意見》明確: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上, 《意見》指出,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意見》明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
對失職瀆職需要追究黨紀
根據《意見》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要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為推進和逐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奠定堅實基礎。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
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
《意見》還要求加強執法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